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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53讲:立公证遗嘱后,又通过其他书面文件撤回遗嘱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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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但注意需达成明确具体的撤回公证遗嘱内容的意思表示才行,如未达成则视为未撤回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前(202111日起施行),有多份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施行后,有多付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2019年立下公证遗嘱,房产由二女儿一人继承。父亲去世后,大儿子起诉公证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由自己和二女儿各继承一半,理由是父亲后面在家族微信群里发了多份遗产处分协议,要大家签字,表示要重新处分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父亲后面发的协议的确改变了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则应以后面的协议内容为准。但父亲前前后后在群里发了多份协议,内容多次变更,且提到需家族其他成员签字才行。现其他家族成员并未签字,故微信群里的协议未生效,不足以认定以改变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大儿子要求继承一半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案涉房屋的产权继承问题,并对此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现陈大儿主张虽然被继承人陈父就案涉房屋曾经立下案涉公证遗嘱,但陈父已经通过其实施的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了该公证遗嘱,故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陈二女各继承50%份额。 本院对此审查分析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故本院需审查陈父在立下案涉公证遗嘱后有无实施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本案中,案涉公证遗嘱是陈父20191216日立下,陈父此后如需以单方意思表示撤回该遗嘱,可以通过重新立下遗嘱或者单独立下其他有效力的相关书面文件表示其撤回该份遗嘱,但本案中,陈大儿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父有上述单方撤回案涉公证遗嘱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 根据陈大儿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虽然被继承人陈父有通过微信语音、发送相关协议书至家族微信群等行为提及对案涉房屋的相关处理方案,但从上述微信语音和协议书来看,陈父提出的遗产处理方案系其希望子女(或者外孙、孙女)一并参与协商确认并签署相关协议书,且里面明确要各方一起签署,部分协议内容有提及如果房产继承人不签署协议书,对房产继承者是不利的,其后果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等,此外,部分协议内容还有提及只是草稿,经各方确认后即可签订正式协议,签字后协议立即生效。 综上可见,陈父未有通过其单方意思表示的形式成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来撤回案涉公证遗嘱,但其确实有打算通过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来撤回案涉公证遗嘱,但从陈大儿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证明上述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

    综上,陈大儿现主张陈父已经通过其实施的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了该公证遗嘱,案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与陈二女各继承50%份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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