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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第149讲:继承案件中,伪造证据侵占遗产会怎样?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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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能确定是故意伪造证据侵占遗产,则可以由法院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酌情确定不分或少分遗产。如不能确定是故意伪造证据,则只是不采纳该证据,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而已。如下面这个案件,丈夫去世后,妻子与婆婆争遗产。丈夫名下有两套房,婆婆拿出一份协议,主张儿子与自己早就有约定,将房子给自己。但妻子主张该协议是婆婆伪造的。婆婆于是申请笔迹鉴定,但因无法提供同时期儿子亲笔签名的检材最终导致无法鉴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婆婆主张同时期签订了4张协议,虽本案无法鉴定签名真实性,但其他案件中有签名被鉴定为不是儿子亲笔签名,故不予采纳本案中协议的真实性。但也不能确定婆婆一定是伪造证据,故儿媳主张婆婆伪造遗嘱应不分遗产的请求也不予支持,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案涉两套房屋是否为刘儿的遗产问题。 首先,从证据上来分析,案涉两处房屋均登记在刘儿的名下,芦母张两处房屋实际产权人是芦母依据的是其提交的X412日的《协议书》,但是在前案中该份协议书已经经过司法鉴定,认定落款处的刘儿X年多份贷款协议等文件中的“刘儿”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随后芦母撤回了前案的起诉。 芦母本案中陈述,由于同时期签署了四份《协议书》,其在前案仅提交了一份。 因前案仅是对其中一份鉴定作出结论,故在本案中申请对该四份《协议书》是否为同一打印机形成、刘儿”签名是否为同一人所写、是否为“刘儿”本人签名进行鉴定,对此,本院认为,因在前案中已经启动司法程序对芦母交的其中一份《协议书》进行鉴定,其现主张该四份均为真实,而已有前案鉴定结论该《协议书》上刘儿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故在本案中再次启动对《协议书》上刘儿签名真实性鉴定已无必要,再组织鉴定。 鉴于芦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书》上刘儿签名为真,故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贾儿媳张芦母伪造遗嘱,应不分得遗产的意见,院不予支持。

    其次,芦母一方面主张其与刘儿早在X年已经通过协议书确认该两处房产为芦母财产,但又同时主张刘儿20171212日自书遗嘱将刘儿名下的两处房产分配给芦母从物权的属性上来看两项主张存在相互矛盾,与稳定、客观事实不符。

    再次,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案涉两处房产已经登记在刘儿名下,芦母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物权为刘儿的公示公信效力,因此,院认定案涉房屋为刘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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