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第10讲:委托炒股合同期限未满,委托人解除合同能要求赔偿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双方委托理财合同(不一定要书面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也算)如何约定,如约定期满结算,则期限未满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存在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刘某委托江某炒股亏损,起诉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16万。刘某主张江某承诺1年赚1000倍。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江某并没有承诺1年保证赚1000倍。其次双方约定1年期限,现在一年未到,无法证明亏损。最后双方未约定亏损分担,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江某有明显过错,委托合同纠纷中,受托人只有在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需赔偿委托人。最终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刘某(委托人)主张江某(受托人)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的过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在买卖股票前后征得刘某的同意,以及事后未及时告知刘某情况,严重侵害了刘某的知情权,而且江某虚假承诺一周年赚1000倍,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无权收取分红,并且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刘某与江某达成口头协议,刘某全权委托江某炒股,收益由双方各占一半,双方之间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成立。 刘某主张江某未履行告知义务,但刘某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股票前要征得其同意,且该主张与刘某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某也没有举证证明其要求江某事后告知炒股情况而江某拒不履行,所以刘某主张江某违反受托人的义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刘某主张江某承诺一周年赚1000倍,其提供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从聊天内容来看,江某只是对之前替刘某操作炒股的成绩的反馈,并未体现出保底承诺一周年赚1000倍的意思表示。 退一步来讲,刘某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也不能得出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 综上所述,刘某主张江某存在上述过错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江某存在过错给其造成损失,故刘某以江某有过错为由要求江某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