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第84讲:合伙关系终止后,财务不完善无法清算怎么办?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按照合伙约定分配利润或分摊亏损。至于到底是赚还是亏,需由负责管理财务的合伙人(一般就是合伙事务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则由法院酌情认定判决,如法院认为估计是赚的话,可能判决退还出资款,如法院认为估计是亏的话,可能以无法清算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合伙人起诉要求对合伙项目进行清算,但由于财务负责合伙人无法举证而无法清算,但其表示愿意退回原告出资款10万元。法院最终酌情认定退回出资款10万元。张律师提醒:本案中合伙事务应该是赚的状况,所以被告合伙人才同意在无法清算的情况下,同意退还出资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伙关系终止后,应当如何清算的问题。因三方合伙人均已明确合伙的停止时间,虽然略有不一致,但至少可以判断:三人均同意散伙,故本院认定解除《合伙人协议书》。 至于合伙项目如何清算的问题,张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但没有亏损,甚至还有盈利;阮某则表示三方进行了口头清算,达成一致,认为合伙没有亏损也基本没有营利,同意退回张某10万元以及其代垫款。 罗某表示公司存在亏损,应当进行公司清算,但如前所述飞某公司并非等同于三人合伙项目;由于合伙期间三方指定罗某的个人账户用于收支合伙的费用,罗某理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清算,其对于主张项目存在亏损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且客观上具备举证能力。 但是在本案中,罗某未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从处理结果上,本院认定罗某应当向张某退还出资10万元。如罗某确有证据证实合伙存在亏损应当由三方分担的,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主张。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