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第81讲:退伙后还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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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如全体合伙人同意其退伙并通知了债权人就不用,如不能证明上面两点,就仍要担责。很多合伙人退伙后,就以为合伙债务与自己无关了,甚至连退伙的证据都拿不出来。如下面这个案件,丁某2退伙后被起诉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某2辩称已退伙与自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2没有证据证明其余合伙人同意其退伙,也没有退伙证据,再说,即便有退伙证据,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已退伙的合伙人仍要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丁某2如果有退伙协议(书面协议或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可以在承担责任后,按照退伙协议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张律师醒:退伙程序一定要合法,才可保证权益。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某2是否应对本案的货款及利息承担支付责任,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丁某2确认其与丁某3、丁某1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的合伙关系,则应与二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丁某2主张只在2021年3月3日至3月30日期间与丁某3和丁某1存在合伙关系,不应对该期限外的其他债务承担责任。 但《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丁某2称自己已于2021年3月30日退伙,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其退伙已取得丁某3的同意,即未能证明丁某2的退伙已得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产生退伙的效果。再者,合伙内部某一合伙人退伙,对于外部债权人而言,其无法知晓合伙成员变动的情况,因此对外不能免除退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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