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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第71讲:合伙之外又有小合伙,发生争议找谁要钱?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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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合伙之外又有小合伙,指大家合伙经营项目,部分合伙人又一起经营项目下的小项目。此时如果发生争议,应一码归一码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几个人合伙开酒吧(没签书面合伙协议,登记人也不是合伙人,不过与本案无关暂且不提),部分合伙人又合伙负责酒吧的酒水供应。后结算的时候,大家就在微信群讨论亏损分担,无果。原告将其他合伙人起诉,要求退还当初合伙开酒吧的出资款3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是因酒水供应产生的合伙纠纷,与酒吧经营的合伙纠纷是两码事,酒吧经营的事情本案中不审理。其次,由于没签书面合伙协议,到底哪些人参与了酒水供应的合伙事务,需跟进“酒水对数群”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本院认定冯某、刘某、林某、赖某均在微信群,且均参与了酒水供应,故该四人是酒水供应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赖某称自己只是酒吧合伙人,未参与酒水供应合伙事务不予采纳。最后,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其他合伙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退还原告酒吧出资款30万,故原告因酒水供应合伙事务,要求退酒吧合伙的出资款,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合伙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微信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判决。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是谁起诉谁败诉,因为证据不足。本案如果微信聊天记录里,其他合伙人对酒水供应的亏损金额无异议,则法院可以判决大家分摊亏损。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某酒吧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某,出资额50万元。当事人因案涉合同关系而发生本案纠纷,虽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酒水供应合伙体的合伙人构成存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案涉酒水供应合伙关系与某酒吧实际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伙关系属不同法律关系。 冯某、刘某主张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酒水供应合伙关系,因此,对于本案合伙体来说,某酒吧属于外部交易对象,如该酒吧存在拖欠货款情形,应由本案合伙体向其追讨,在货款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对于本案合伙体来说,该部分货款属于经营亏损。 至于某酒吧内部如何经营、债权债务如何分担,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作审查认定。

    关于合伙人的认定。 根据“某酒水对数群”微信聊天记录,赖某自合伙关系成立之初便负责以个人账户收支合伙体的往来款项、采购酒水、对账结算,其已实际参与合伙体的经营管理,其主张上述全部行为均系受林某指示作出、后果由林某承担,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虽相关对账表格仅出现“林某”字样,但冯某、刘某、林某、赖某四人均在微信群内,且冯某、林某关于合伙的款项收支均是通过刘某、赖某账户进行,对冯某、刘某主张“林某”系代表林某夫妻与冯某夫妻,本院予以合理采信。 冯某、刘某与林某、赖某四人共同投资经营,向某酒吧供应酒水,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经营形式符合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院对该四人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予以确认。

    关于冯某、刘某主张退还30万元投资款的问题。 第一,冯某、刘某主张退还的30万元是最初对合伙体的出资款,现合伙体经数年经营未进行最终清算。 刘某在“某酒水对数群”微信群中向林某主张还款时,所称的是“洋酒资金”“某01洋酒的利润与合作资金”“货款”“酒款”等,并无明确表示其要求退还的是当初合伙出资额30万元。 林某曾于2021926日提议冯某、刘某可“拿回30万的股份”的方案,刘某表示“股份就不要了”,亦无法体现林某同意直接向两人退还投资款30万元并将其作为合伙清算结果。 因此,冯某、刘某在合伙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径行要求林某、赖某退还投资款30万元,缺乏依据。 第二,本案合伙体在经营期间对每笔订单均进行对账结算,冯某、刘某、赖某确认合伙体最后一次于202143日结算分配20211月期间供货产生的利润,20212月至5月期间向某酒吧供货的货款70余万元未收回亦未无利润可分配,可见至此合伙体处于亏损状态,并无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 因此,冯某、刘某要求林某、赖某返还投资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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