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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第30讲:对某项征收补偿款的标准不服能起诉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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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征收方案约定得不清楚,导致村民与经济社对某项征收补偿标准意见不一致产生纠纷的话,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需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如下面这个案件,叶某认为根据征收方案,鱼塘和鱼塘附属物补偿费应为49200元每亩,经济社却认为应为10000元每亩。叶某于是起诉经济社,法院就裁定不受理,驳回起诉。

判决书节选:

    关于叶某提出的鱼塘补偿费及相应利息诉求,结合本案证据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可知,叶某认为,根据征地相关规定,青苗、鱼塘和一般附着物补偿费一般不超过征地综合补偿款的30%-40%,因此,叶某主张鱼塘补偿费和鱼塘附属物补偿费按照征地综合补偿款的40%49200/亩(征地综合补偿款123000/亩×40%)的标准计算。而村委会、经联社、某合作社认为,根据区征地补偿办法以及区征地工作实施方案,叶某的鱼塘补偿费应按照10000/亩的标准计算。即,叶某村委会、经联社、某合作社对涉案鱼塘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以49200/亩为标准或以10000/亩为标准)存在争议,而解决双方之间的分配争议必须以补偿标准及数额的明确为前提,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裁决确定补偿费的分配。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对于鱼塘补偿费标准的确定,叶某可以依照前述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解决,叶某村委会、经联社、某合作社对于鱼塘补偿费标准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此,院驳回叶某对涉案鱼塘补偿费及相应利息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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