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第26讲:房屋拆迁补偿款还没收到能起诉分割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什么案件,一般无论什么案件,如果被告自己都还没拿到补偿款的话,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被告给原告支付补偿款,但可以确定款项金额。如下面这个离婚后财产纠纷,女方起诉男方给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但男方只拿到了签约奖励费5000元,其他款项都还没到账。法院最终就在判决里确认了女方应得金额,让女方到时如男方不按金额给再另案起诉。已经到手的5000元本案中可以分割。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分割比例问题:1.关于地上建筑物。据李女与邬男的离婚诉讼法院查明可知,19号房屋的地上建筑物于2014年由李女与邬男出资拆除重建为现有的四层半房屋,该地上四层半房屋的建筑因拆迁获得的补偿款项应属于夫妻财产,由李女与邬男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据《材料损失费及附属物等补偿明细表》,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201682.5元是关于地上四层半建筑物的框架、钢结构、水泥框架结构、墙体等的赔偿,应由李女与邬男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因19号房屋并未交付某村经济合作社,邬男并未实际收取上述款项,现李女主张由邬男先行向其垫付100841.25元,有违公平原则,故对李女主张邬男向其支付房屋及附着物补偿费100841.25元的诉讼请求暂不处理,李女可待款项实际到达邬男账户后再向其主张支付。
2.关于签约奖励费、临迁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据离婚判决可知,19号房屋由李女使用第四层,由邬男及其母亲李某2使用其余楼层,故19号房屋由李女、邬男及李某2使用,签约奖励费、临迁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并非基于地上建筑物的补偿,而是基于房屋使用人的配合而做出的相应奖励与补偿,故此款应由李女、邬男及李某2三人平均分割。邬男已收取签约奖励费5000元,故应向李女返还1666.66元。至于临迁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等,因19号房屋并未移交某村经济合作社,上述费用并未实际产生,亦未清楚上述费用的实际数额,故李女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向邬男主张。
3.《某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邬男的银行账户是收取案涉拆迁补偿款的指定账户,在法院对上述财产份额予以明确后,邬男在收到相应拆迁补偿款项后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李女支付,否则将构成对李女的财产侵害。
据此,判决如下:一、确认李女享有某房屋附着物补偿费201682.5元的二分之一份额;二、确认李女享有某房的临迁费、搬迁费、搬迁奖励费的三分之一份额;三、邬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女返还签约奖励费1666.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