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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19讲:申请仲裁后,需要选定仲裁员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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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等仲裁委指定仲裁员就行。实践中仲裁案件受理后,过几个月当事人会受到仲裁委寄来的仲裁委名单及可以选定仲裁员的通知,部分当事人不知道是否重要,生怕自己不选定仲裁员会吃大亏,实际上这是不必的。一线城市的仲裁还是非常公平公正的,不管选不选定仲裁员,仲裁员都会依法依规裁决。况且一般的普通案件,一般不会涉及到司法腐败什么的。法院是不能选定法官的,都是由法院安排法官的,所以仲裁也不需要选定,由仲裁委安排就可以了。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三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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