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第98讲:租赁合同无效,免租期的租金还要给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合同无效后免租期的租金要不要给,只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后,一方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所以理论上说来,免租期的租金损失也应该算是出租方的损失,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一半。如下面这个案件,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后,房东起诉租客支付51天免租期的占用使用费,法院审理后认为,免租期的租金损失属于房东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由于双方对合同无效承担同等责任,故应各承担一半,判决租客支付免租期一半的租金。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高房东与孙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免租期的约定亦无效。 租赁合同约定高房东给予孙租客51天的免租期,涉案厂房交付给孙租客使用后,孙租客实际已享受51天的免租期。 尽管租赁合同无效,但从本案查明事实及租赁合同约定所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知,高房东之所以给予孙租客51天的免租期是基于合同整个租赁期限完全履行而给予的优惠,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且孙租客在合同期满前交还了涉案厂房,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孙租客应向高房东支付免租期内相应的占有使用费。 本院计算认定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为156750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高房东主张的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应视为合同无效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一半,因此,孙租客应向高房东支付免租期的占有使用费为78375元(156750元X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