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第88讲:租赁厂房后因征收无法正常使用,能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法院酌情认定。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中某公司租赁纳某公司的厂房后,因房屋即将被征收,经常断水断电无法正常使用,起诉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2000多万。一审法院认为出租人应保证房屋能正常使用,判决出租人赔偿1000多万。二审法院认为,厂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遇征收,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或终止合同,并未约定终止合同后需赔偿。而本案中承租人在得知厂房即将征收后,选择继续租赁,并与出租人签订了补充协议降低了租金,视为承租人自愿承担征收造成的风险。改判出租人无需赔偿任何损失。
判决书节选:
关于纳某公司是否应当对中某公司所主张的停业经营损失、不可搬迁资产、零星工程及装修、物品转仓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
首先,虽然排除第三方对使用租赁物业的妨害属于出租人所负适租义务的一部分,但对于政府作出征收或强拆决定,显然纳某公司作为出租人没有能力阻拦或改变,这已超出了其适租义务应有的范围。 中某公司主张纳某公司在此情况下应保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显然有强人所难之嫌。
其次,根据《仓储服务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用部分场地,中某公司有权决定继续租用剩余场地或全部终止合同。 中某公司早在2020年7月31日就已明知政府部门的征收决定,其主动向纳某公司发函要求提供一年的时间供其准备仓库并完成搬迁,其后又与纳某公司签订《仓储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协商一致对租金进行调降和减免并承诺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中某公司对于因政府征收和强拆可能导致租赁仓库使用上的瑕疵是能够充分预计的,也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但其并未选择终止合同,而是自愿接受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由此应当容忍租赁物使用上存在的障碍和不足,而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纳某公司。
再次,从纳某公司的举证看,其先后通过报警、增聘专业安保人员、修复被拆除的保安亭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物流园区秩序的维护,针对某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也依法向广州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已尽力减少案涉物业受到的影响,合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履行了其作为出租人的合同义务,并无违约或不当的行为。
基于前述分析,本院认为,中某公司主张纳某公司违反适租义务缺乏事实基础,再考虑到根据案涉《仓储服务合同》约定,在遭遇政府征用部分场地,中某公司决定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中某公司应将机器设备、货物等动产于十日内迁走并清理场地垃圾,并未约定纳某公司须对中某公司停业损失、不可搬迁资产、零星工程及装修损失、物品转仓费进行补偿。故中某公司要求纳某公司对其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