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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第24讲: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能要求按照拆迁补偿金额赔偿损失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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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卖家已经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则很大可能上法院会允许。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卖家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最终法院按照全弃产标准算出房屋价值,扣除返还的购房款,余额为升值部分,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买家与汤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陈买家自认已收回35000元购房款,现其要求汤卖家返还265000元购房款,汤卖家亦同意返还,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陈买家作为买受人必然有房屋升值方面的损失,鉴于汤卖家已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院参照全弃产所得经济补偿核定涉案房屋的现值为1162650.38元,扣除双方约定的购房款300000元,涉案房屋升值部分为862650.38元。陈买家与汤卖家作为买受人、出卖人对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定汤卖家应向陈买家赔偿损失43132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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