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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90讲:广州合建的宅基地房拆迁了,补偿款如何分割?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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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已拆迁的宅基地房与未拆迁的宅基地房,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是不一样的。总的来说,已拆迁的宅基地房赔偿更多。具体如何赔偿,不同法官判法不一样,有的判决返还出资款再赔偿增值部分,有的直接判决按照协议约定的赔偿,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建协议约定如拆迁的话,补偿款都归出资人。后房屋拆迁,出地人私自领取了全部安置房和补偿款。法院审理后就直接认定补偿款分割的约定有效,判决出地人将拆迁补偿权益赔偿给出资人,具体是安置房价值291万(现金补偿标准) 加各种补偿款252万,共544万。张律师提醒:这个案子已经算判得高的,但即便这样其实出地人也不亏,因为现金补偿标准是远低于附近商品房价值的。

判决书节选:

    关于何某(出地人应向宁某(出资人支付房屋补偿款的数额问题。 涉案《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应属无效、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何某应当对宁某因合同无效返还已被征用的房屋予以补偿。 虽然从新建房屋的实际建设情况来看,何某所分配的南座房屋并非全部建设在穗芳府地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内,但在签订《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时,合建双方均清楚知悉新建房屋占基面积已远远超过穗芳府地字第X号《村镇宅基地使用证》载明的宅基地面积,双方对于新建房屋超出证载面积的相应风险与法律后果应有合理预见,故《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本座宅基地证使用**平方米为甲方(何某)使用,余下面积归乙方使用”实际上系对证载面积对应的权益归属所作特别约定,何某主张其有权按照约定获得涉案房屋证载面积中的80平方米的补偿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宁某的北座房屋有证载房屋面积为7.12平方米,北座四层以内实测超证面积为308.986平方米(316.106-7.12),北座四层以上实测超证面积为95.497平方米。 对于何某应向宁某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计付标准问题。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关于“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本案《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虽然无效,但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国家征收、拆迁北座房屋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该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对房屋遇到拆迁时解决纠纷办法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宁某出资建设房屋的成本已转化为被拆迁人基于与拆迁人拆迁补偿合同可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宁某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征地拆迁关于货币补偿的标准进行计算。 宁某请求主张其对被拆迁房屋拆迁所得享有权益并要求按照《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作为计付房屋补偿款的标准,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何某应向宁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915019(7.12平方米×22000/平方米+308.986×8000/平方米+95.497×3000/平方米)。加上前述房屋补偿款2915019,何某须向宁某支付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共计54438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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