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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85讲:合建宅基地房即将拆迁,能否要求按拆迁现金补偿标准赔偿?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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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果房屋已经有征收补偿标准,就不需要再评估房屋市场价值,可直接按征收现金补偿的标准计算房屋价值,从而作为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标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宅基地合建合同无效后,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征地拆迁关于货币补偿的标准进行计算。

判决书节选:

    对于何出地人应向宁出资人支付房屋补偿款的计付标准问题。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关于“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的规定,本案《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虽然无效,但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国家征收、拆迁北座房屋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以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该条款为双方当事人对房屋遇到拆迁时解决纠纷办法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涉案房屋已经被拆除,原物返还已无法实现,宁出资人出资建设房屋的成本已转化为被拆迁人基于与拆迁人拆迁补偿合同可取得的拆迁补偿权益,农村房屋拆迁时的补偿对价是涉案房屋价值的重要衡量标准,因此,因合同无效给宁出资人造成的损失可参照涉案房屋征地拆迁关于货币补偿的标准进行计算。 宁出资人请求主张其对被拆迁房屋拆迁所得享有权益并要求按照《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作为计付房屋补偿款的标准,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何出地人应向宁出资人支付房屋补偿款2915019元(7.12平方米 22000元/平方米+308.986 8000元/平方米+95.497 3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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