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纠纷第19讲:邻居在露台上搭建雨棚影响自己的生活能起诉拆除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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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首先露台一般都是公共部位,个别业主不能单独占有使用,其次搭建雨棚如影响到邻居的生活,就应当拆除。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王某要求拆除高某在案涉大露台上的搭建物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关于案涉露台的所有权。因高某述称:露台并未计入房产证面积,而高某1204房的房产证及附图也显示,露台并未计入高某的房产证面积,故此,该露台并非高某1204房的专有部分,属楼宇的公共部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高某并非该露台的专有所有权人。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故高某所谓的“露台是开发商承诺赠送”的理由,也不能成为高某将属公共部位的露台变为其可自行处置的私有领地的合法依据。既然该露台属全体业主共有,除非经全体业主许可,个别业主不得独占使用。高某未取得全体业主的许可,就独占该露台并改变原状进行搭建使用,且在毗邻业主王某主张搭建物对其房屋的使用产生视觉、噪音污染和增加防盗风险等不利影响,搭建物又确实靠近王某1304房的卧室及紧靠1304房阳台下缘的情况下,高某又未取得王某的谅解,故高某的上述搭建行为,既侵犯了包括王某在内的全体业主对公共部位的共有权,又与“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法院支持王某的诉请,判决高某拆除大露台上的搭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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