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纠纷第60讲:同居期间买房写两人名字,分手后能起诉除名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情况,如要起诉除名,必须举证证明当初写对方名字是以结婚为目的(即房产份额的赠与属于彩礼),如不能证明,则容易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男方要求除名女方的诉讼请求败诉。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刘男、莫女于2000年8月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1月1日,刘男、莫女与金某公司签订《某花园认购书》,约定以323475元的价格认购305房。2003年1月14日,刘男、莫女与金某公司就305房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认购书基本一致。2004年2月12日,刘男、莫女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工商银行、金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25万元,该贷款用于购买305房。2005年10月21日,房管部门向刘男、莫女核发了305房的《房地产权证》,占有部分为共有。由上述事实可见,刘男、莫女共同购买305房,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工商银行申请并获批抵押贷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不动产物权的有效证明。因此,莫女属于305房合法的所有权人(共有)。刘男诉称,305房登记在莫女名下的产权份额属彩礼性质,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莫女应当返还,对此本院认为,一、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般为男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参照当地婚前彩礼给付数额而给付女方(或其家属)一定金额的财物;其基于婚约目的,给付程序往往比一般赠与复杂,具有一定的仪式。本案中,刘男主张305房登记在莫女名下的产权份额属彩礼,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当时已有确定的结婚安排,即未能证明该给付行为以结婚为目的,也无提供证据证明该给付行为是按当地给付彩礼的风俗所付,故刘男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刘男与莫女为恋人关系,而两个恋人在恋爱和同居期间互相赠与财物实属正常。因此,对于305房登记在莫女名下的产权份额认定为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更为符合生活常理。对刘男的“彩礼”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双方分手多年期间305房一直由刘男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与305房的所有权归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