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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155讲:离婚协议约定精神损失费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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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看离婚协议是否已得到履行,如已履行则有效,不支付可起诉支付。如未得到履行则可反悔。如下面这个案件,离婚协议约定妻子支付20万元精神损失费给丈夫,离婚前付10万,离婚后付10万。后妻子付了前面10万,拿到离婚证就拒绝支付剩余10万,丈夫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已得到履行,已生效,妻子不能反悔,判决妻子支付剩余10万。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原告唐夫与被告罗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自愿签订,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罗妻辩称该《离婚协议书》系基于原告唐夫的威胁而签订,但对其主张未提交任何证据为证,本院不予采纳。 现被告罗妻无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离婚协议书》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唐夫收到10元后如继续对被告罗妻及其父母、亲属、单位同事进行骚扰或诋毁、影响被告罗妻的正常生活,被告罗妻有权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现被告罗妻确认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同时,虽然原告唐夫收到10元后款项大部分用于偿还欠款,但被告罗妻并无证据证明相关款项系用于原告唐夫的个人挥霍。 综上,被告罗妻辩称其无需再支付精神损失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唐夫要求被告罗妻支付10,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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