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签名,将其他股东的股权过户,如何索赔?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若被侵权的股东发现自己的股权被侵犯,可起诉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过户回来。如该股权已经被多次过户,已经失去继续合作经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的话,可以要求侵权股东赔偿损失。如股权价值变化不大可按出资金额赔偿返还,如股权已增值可申请评估股权价值,按评估金额赔偿。现实中评估股权价值需要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种单据合同齐备,很多公司不具备评估股权价值的条件,故按出资额赔偿的情况更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判决按出资款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骐某公司2015年11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已经生效判决判定决议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相关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虽涉案股权转让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被认定无效,但涉案股权已因该股东会决议办理转让至潘某名下后再二次转让给案外人,朱某与案外人并不具备共同经营骐某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故朱某不同意转回股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涉案股权应当折价返还。
潘某伪造朱某的签名制作《股东会决议》并对朱某持有的股权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侵害了朱某作为骐某公司的股东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财产返还责任。 由于涉案《股东会决议》是由潘某作出,潘某的侵权并不能直接体现为骐某公司的意思表示,故对朱某主张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同理,本案侵权行为的相对方为潘某及朱某,与骐某公司的其他股东并无法律上的关联,故对潘某、骐某公司要求追加其他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潘某在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时,已确认朱某持有的股权为10万元,朱某在本案中主张潘某应返还出资款10万元,原被告之间就涉案股权的价值并无争议,故潘某、骐某公司的司法审计申请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 潘某应向朱某返还出资款1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