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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妻子是公司财务,能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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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即使合伙人(债务人)的妻子是公司财务,债务也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就是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完全在债权人一方。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之间的借款纠纷,原告(债权人)要求被告(债务人)及其妻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妻子也在公司任职,是公司财务,但其只是领取固定工资,且借据上借款人处没有其签名,妻子只是在“出纳确认”处签了名,表明是职务行为。同理,妻子用个人账户收款也仅是职务行为,且公司出了证明。另,妻子即使买了两套房,也没有证据显示该购房款与本案借款有关联。综上,原告不能证明债务是用于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债务是否属于黄夫张妻的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认为黄夫张妻共同经营涉案公司,且其获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股权转让协议》及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黄夫对沈负有的债务属于黄夫张妻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沈在本案中主张的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故其应就涉案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关于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问题。 涉案债务源于黄夫与沈等人的合作经营项目,张妻并非《合资经营杰公司合同》约定的合资方,仅为合同约定的合资公司出纳,依约领取月薪及车辆补贴。 再结合《借据》载明的情况,张妻也仅在出纳确认处手写签名。 以上内容可印证张妻相关签名仅为其履行出纳职责,并无其作为公司经营者、出借人进行签名的意思表示。 至于沈提出张妻以个人账户对合资公司资金进行收付的问题。 根据杰司出具的《离职情况证明》,张妻20185月至20191月任合资公司出纳并代表公司收付款即使张妻使用其银行账户代表公司收付款,亦是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沈现有举证不足以证实张妻黄夫共同经营杰某公司。 第三,关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问题。 沈举证张妻2019831日以个人名义购买两套房屋。 本院认为,该购房时间早于涉案债务形成之前,且沈出借资金是用于公司经营,虽然黄夫为公司股东,但不能认定公司收益与其个人收益一致,现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妻购买房屋资金来源于黄夫在涉案债务的收益,故不足以认定涉案债务系用于张妻黄夫的夫妻共同生活。对沈某要求张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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