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互联网纠纷,继承,损害赔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挂名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8
人浏览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要,挂名股东身份仅对内,对外不影响责任承担,不能因为挂名股东的身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挂名股东担责后,可依据双方约定另案起诉真实股东承担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挂名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担责后,可另案起诉其他人维权。

判决书节选:

    关于熊是否应对保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案涉交易发生在2019年底至20208,保某公司股东从金变成金、熊二人,再变成熊一人,但债权债务并未经过清理,保某公司仍然是原来的公司,对于之前的公司债务也是一并承继的,用以承担责任的财产仍然是公司财产;相应地,202138日成为保某公司唯一股东之后,对于没有消灭的公司债务,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一人股东仍需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并不因债务发生的时间而免除其证明义务。熊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保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熊陈述,保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谢某,只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熊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的理由。熊,谢某曾向章表示,保某公司的债务由谢某承担,不应承担责任,这也只是谢某单方意思表示,不能免除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熊承担责任后,若认为案涉债务应由实际控制人谢某承担,其与谢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