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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安装好后,发现品牌材质换了,能主张欺诈三倍赔偿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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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关键看卖家是不是恶意欺诈。如果是恶意欺诈,才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三倍赔偿。如果只是普通的违约行为,主观恶意不大,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则不用三倍赔偿,只需要酌情承担更换材质、违约金等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某顾客衣柜安装好后发现配件五金的品牌变了,起诉商家认为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只是工作人员误会是同一品牌,非主观恶意,且只是配件不是全部衣柜,故认定商家不构成欺诈。最终判决商家赔偿两品牌之间的差价3000多元给顾客。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致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李某致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的履行情况,李某致某公司之间已建立了定作合同关系,故本案纠纷应属于定作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致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案涉衣柜的五金配件应使用百某品牌,但致某公司在交付定作物时,使用了好某品牌的五金,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考虑到五金只是案涉衣柜的配件,且致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积极与李某进行沟通并愿意更换五金配件,故致某公司的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李某请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致某公司退还26000元,理据不足,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以消费欺诈为由请求致某公司赔偿78000元的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致某公司对于其员工沈某关于好某品牌五金就是百某五金的错误解释进行了释明,沈某在核实情况后,就其错误解释也向李某致歉,并愿意进行更换,但李某并未同意。院认为,致某公司提供的五金为好某品牌,且五金上均印有好某logo,该行为表明,致某公司并没有故意隐瞒其使用的五金品牌,且在核实没有按合同使用百某品牌后,积极与李某沟通解决问题,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整个衣柜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因此,院认定致某公司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并无明显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欺诈行为的故意,故李某请求致某公司按合同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款,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院不予支持。因致某公司提供的五金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又因李某不同意更换,故院酌定由致某公司按案涉衣柜应更换百某品牌的价款作为违约金向李某赔偿,即违约金为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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