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上发表某公司负面文章会涉嫌侵犯名誉权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是否侵犯企业名誉权,关键看文章是否真实,是否采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如果文章描述的事件是真实的,且并未发表侮辱性言论,就不构成侵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公司在网上发表文章,说另一家公司没有资格证,如果大家去报名缴费,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样的文章内容虽然的确会给公司造成很大负面影响,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描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且发表的个人看法也没有侮辱性,最终认定不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文章是否侵犯了悦某公司名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据上述规定,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案涉文章未侵害了悦某公司的名誉权,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事实性表达只是对已发生或正发生的事实的介绍。关于悦某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应以相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时间为准。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文章时,悦某公司确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故文章称悦某公司并无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资质,符合当时的实际事实。其他负面的信息虽然有涉及悦某公司,但是有真实事例予以支持。第二,意见性表达是主观态度的表达,是基于事实基础上的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会因个体的学识水平、情感好恶、道德水准等因素呈现不同的表现状态。案涉文章虽然同时提及悦某公司,并作出了相关评论,但并无谩骂、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论。第三,悦某公司作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应相对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够应对和接受不同媒体的看法和意见。综上,国某公司发表、转载涉案文章不构成对悦某公司名誉权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