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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私自转载其他网站的文章会不会侵犯名誉权?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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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转载其他网站的文章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关键要看转载的文章是否侵权。如果转载的文章本来就不侵权,你原文转载过来也就不侵权。如果转载的文章本来不侵权,你修改了内容或标题,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就可能构成侵权。如果转载的文章本来就侵权,那你不加分析转载就也构成侵权。如下面这个案件,因文章本来就是描述事实,没有使用主观的侮辱性词语,即使使被告的名誉降低,也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文章是否侵害张某的名誉权。本院分析如下:案涉文章注明来源于某新闻网,虽然某新闻网已无该文章的链接,但结合某报社、敦某提交的其他网站链接以及发布的时间,可以认定案涉文章系转载于其他网络平台。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首先,根据对案涉文章的内容整体分析,文字内容主要表达了某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往届及现任班子张某等人涉嫌侵吞集体财产等问题,具体列举了村委会共同贪污某村1650万元征地款等问题。通观全文,内容反映了某村村民对村委会成员的信访问题,结合张某提交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事实上某村村民对相关村委会成员有过信访记录。因此,案涉文章泛指村委会该类对象,系村民行使监督权的表现,针对村委会成员具体的个人做了隐名处理,文章不具有明显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内容。其次,某报社、敦某并未对转载文章进行修改。经比对某报社、敦某提交的其他网站发布的案涉文章,某报社、敦某并未对转载的文章作出添加、删减或篡改,也没有对文章标题进行添加、删减、篡改,某报社、敦某不存在可以误导公众的行为。再者,案涉文章有合理的转载来源,文章系转载于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是某报社、敦某自行撰写。

    因此,某报社、敦某转载案涉文章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害张某名誉权的侵权责任,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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