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经济社支付征地补偿款时能要求利息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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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土地承包人可以要求经济社支付补偿款,但经济社是因为有争议才未发放补偿款的,属于善意拒付,不需要支付利息。
判决书节选:
关于杜某要求沙尾××村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8150元的请求。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杜某作为承包人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土地,故应获得案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根据《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方式,包干补偿价为3万元/亩,奖励金的计算标准为1.5万元/亩,故杜某案涉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228150元(4.5万元/亩×5.07亩),现案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在沙尾××村经济合作社,且沙尾××村经济合作社也同意将该228150元给付实际权利人,故法院确认沙尾××村经济合作社应将该案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8150元给付杜某。
沙尾××村经济合作社是因杜某与陈某1、陈某2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28150元的归属产生纠纷而出于善意拒付,其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利益,杜某要求支付沙尾××村经济合作社支付利息的诉讼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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