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总经理由谁担任应由谁决定?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总经理职务如何选出,由谁担任由公司章程规定,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总经理职务由董事黄某推荐担任。后召开董事会的时候,黄某没有推荐人选,另一股东推荐了人选,黄某投弃权票。后黄某起诉董事会决议无效,反对现任的总经理人选。一审法院认为章程规定了是黄某推荐的,故判决董事会决议无效。二审法院认为黄某若反对,完全可以投反对票,其投弃权票说明不反对其他股东推荐的人选,改判董事会决议有效。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粤某公司董事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一项中的“聘请杨某同志任粤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是否应予撤销。《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粤某公司2012年11月22日的公司章程规定,粤某公司总经理人选应由黄某进行推荐,董事会再根据黄某推荐的人选进行聘任。现粤某公司董事会系根据另一股东广某公司推荐的人选杨某聘任为粤某公司的总经理,且黄某作为董事在表决时并没有作出同意的情况下,董事会通过“聘请杨某同志任粤某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显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据此,黄某作为粤某公司的股东,有权申请撤销。因此,一审法院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2012年11月22日的公司章程以及此前的经营事务管理约定书,可以确认黄某对于粤某公司总经理确有推荐权。其次,虽然公司章程规定黄某对公司总经理有推荐权,但张某也并未成为会议上推荐的人选,且在张某与黄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黄某也并未提出将张某作为总经理候选人的议案。最后,在董事会表决时,黄某所投的是弃权票,其完全可以投反对票表明自己的意见或者在决议上明确表示不同意由杨某担任总经理。因此黄某称其是基于对于第一项议案无异议,只是反对第二项任命杨某为总经理人选的议案,所以无法投反对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黄某实际上已放弃了推荐权,以默认的方式认可了推荐杨某作为总经理的议案。粤某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所提交的议案及董事会的表决意见作出的任命杨某为总经理的决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驳回黄某要求撤销粤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一项聘请杨某为总经理职务决议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