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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董事不召开股东会,监事可以召开股东会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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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但监事要举证证明有向董事要求召开股东会而董事不召开。如下面这个案件,监事采用各种方式要求董事召开股东会,董事都故意不回复,说没收到。最终法院认为董事已经收到了,是故意不召开,认定监事召开的股东会有效。

判决书节选:

《公司法》第四十条二、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从本案所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来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监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本院认为,黄某作为速某公司的监事,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且在黄某提议后仍不召集和主持。黄某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以及手机彩信的方式向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黎某某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从黄某邮寄的收件地址来看,两处地址分别是黎某某的工作地址及身份证地址,收受电子邮件及彩信的方式亦是黎某某的有效联系方式,故黄某采用的通知方式应属直接有效的通知方式。从黄某邮寄的邮件看,邮件封面载明了黄某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主要事项,且寄往身份证地址的快递未妥投的原因是黎某某拒收,故黎某某没有收取该邮件不能证明其对黄某的提议不知情。黎某某主张其不使用电子邮箱进行工作联络,也没有查看邮箱的习惯,其已将黄某、董月桂的联系电话拉黑,也无法收到其发送的彩信。但在有黎某某本人签名的《关于我司两次致函工商部门的情况说明》中,其中提到其是于2019年1月29日知悉黄某欲更换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事宜的,该时间与黄某发送提议召开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一致,该表述亦与黎某某在本案中的主张相矛盾。综上,黎某某主张其未收到黄某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黎某某在收到提议后并未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黄某作为公司监事进行召集,并在临时股东会开会时间(2019年3月11日)15日前(2019年2月20日)向黎某某发出了会议通知及会议议题。因此,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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