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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列谁为被告?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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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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