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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为公司代垫款项构成缴纳出资款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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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股东的出资款应当转让公司账户,转入后就属于公司的资产,

应随公司的经营变化而增减。如股东为公司垫付其他款项,可能与公司成立债权债务关系,

但不能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款,未缴纳的出资款还是要缴纳。

判决书节选:

雷某主张为新某公司经营代垫及转入公司账号的款项已经远超2000万元,应当视为已经补足出资。本院认为,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律义务,注册资本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增减,否则可能会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注册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随公司的生产经营而发生变化,雷某的上述行为仅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变化,同时也有可能与公司之间成立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不能视为已经补足出资。对于雷某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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