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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其他股东都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能直接起诉显名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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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的,虽说隐名股东起诉显明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但知情且不反对也是默示的同意。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其他股东早知该情况,于是直接判决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判决书节选:

关于皓某公司应否向郭某出具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皓某公司成立之时,郭某、关某、刘某和赵某即为股东。此后,皓某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郭某、关某和赵某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刘某,并签署了《股份代持协议》。同时,根据各方确认的事实,包括本案皓某公司在内还有三个公司存在类似的情形,郭某、关某、刘某和赵某四人分别成为四个不同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代持其他三人的股份。现在郭某要求进行工商登记等成为皓某公司的显名股东,须有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即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在知晓实际出资人的存在且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下,未曾提出过异议,才可推定为其认可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实际出资人即符合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要件。因此,本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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