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公司起诉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3-06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是侵占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则适用《民法通则》,诉讼时效是2年。如侵占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则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是3年。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起诉股东在2003年有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主张公司2019年才知道,所以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起算,还没过诉讼时效。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司早就知道股东有侵占行为了,已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从正某公司是否知道及何时知道谢某2私有占有案涉款项来判断。

首先,案涉支票上除有谢某2的签名外,另有公司内部员工印鉴(复核、记账),还有相应的支票存根、现金取款(支付)证明单、银行流水等财务会计记账资料。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正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显示,正某公司2003年度进行了审计报告。因此,正某公司理应对案涉资金事项知晓。其次,从某号案一审、二审查明事实来看,陈某欢、谢某2等人均有实际参与正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且陈某欢等人有经手财务管理。因此,正某公司有条件且应当及早就知晓谢某2于支取并占有正某公司案涉备用金的事实。正某公司称其于2019年才得以察觉谢某2侵占公司资金的说法,明显不符合常理。如果正某公司的该主张一般性成立,将会使公司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风险陷于巨大不确定性之中。综上,2003年至今已过了十多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谢某2关于诉讼时效已过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正某公司主张谢某1与谢某2共同侵占正某公司资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