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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回迁房的增大面积款如何计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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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看谁的过错造成的纠纷,如都有过错则由法院酌情折中认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时间标准和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回迁了20多年了,房地产公司都还没给被拆迁人办证,导致房价差异巨大,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过错严重,判决按照20多年前的标准计算回迁房增大面积款。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涉案四套回迁房屋增大面积房款的计算标准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公司与杨x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形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按照约定,某公司应向杨x的继承人李妻1、李妻2、李妻4、李妻3交付回迁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但某公司交付的涉案四套房屋超出了约定的面积。而双方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未对增大面积部分房款如何计算作出约定,之后双方亦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另外,上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某公司应于1999年6月移交房屋时,双方共同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故即使双方对增大面积部分的房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约定回迁的120平方米面积,某公司亦应负有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但直至2013年11月22日,李妻1、李妻2、李妻4、李妻3与杨x提起一审(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X号案之前,某公司均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故从上述事实分析,本院认为某公司存在过错、属违约方,并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增大面积房款应按照房屋回迁交付时1999年6月市场价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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