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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来的宅基地房能起诉分割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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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兄弟姐妹间不一定就关系都很好,继承来的宅基地房可以要求分

割,由占份额大的人占有房屋,按评估金额对份额小的进行补偿即可。如下面这个案件,一

审法院认为三儿子起诉分割宅基地房有违善良风俗,判决驳回三儿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

认为这本来就是三儿子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有违善良风俗的。并说一审法院不处理的做法不

利于社会纠纷的真正解决,改判三儿子按评估价格补偿其他继承人。不得不说二审法官的说

法很有力,直接批评了一审法官的错误判法,让我等吃瓜群众看得很过瘾啊。

判决书节选:

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是应否对19号房北面房屋及所附着土地进行分割处理,本院对此分析认为,一、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梁三儿享有19号房北面房屋及所附着土地八分之三的份额,且因张母表示将其对19号房享有的全部份额赠与梁三儿,因此梁三儿占19号房北面房屋及所附着土地的六十四分之五十七,黄二儿媳、梁二孙、梁三孙合计占六十四分之七。对此,某号民事裁定亦予以确认,该民事裁定书载明:“关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和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份额,梁三儿实际占57/64、黄二儿媳三人占7/64”。二、《物权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十九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梁三儿与黄二儿媳、梁二孙、梁三孙按份共有19号房北面房屋和所附着土地使用权,梁三儿有权请求予以分割,其请求应得到人民法院支持。黄二儿媳享有低保保障,且有劳动能力;梁二孙虽然智力残疾二级,但已由当地政府提供廉租房居住,每月有工资收入两千多元;梁三孙亦已参加工作,有一定的收入。另外,黄二儿媳等还表示同意由其取得房屋并按评估价1144000元补偿梁三儿。可见,黄二儿媳、梁二孙、梁三孙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房屋归梁三儿所有后,其应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解决居住问题。三、一审法院认为,对19号房北面房屋及所附着土地使用权不宜分割,维持共有状态较为适宜,但是对于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请求进行分割,并无言明,这将令梁三儿的共有权难以落实,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对其并不公平;一审法院还认为,梁三儿的诉讼请求在目前条件下有违善良风俗,但梁三儿作为房屋共有人请求进行析产,有何违背善良风俗之处?对于共有物的分割,物权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还运用价值观念和传统道德进行裁判不妥。可见,一审法院之观点有误,其处理方式无法真正、彻底地解决双方的纠纷,故本院予以纠正。梁三儿上诉要求分割19号房北面房屋及所附着土地使用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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