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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没收到股权转让款,股东能起诉分红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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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股东起诉公司分红,必须要证明有分配方案,最差也要证明公司实际上收到了股权转让款,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分红的诉讼请求。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认为之前召开的股东临时会议,说了转让公司股权不得低于1600万,谁知后面公司竟然0元转让了。该股东于是起诉要求按1600万的金额分自己那一份。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收到了1600万元股权转让款,驳回了该股东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是否有权请求广州小某公司与周某某向其支付广州小某公司转让衡阳小某公司所得的所谓盈余款项。《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该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本案中,广州小某公司在2020年3月30日通过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中说明,广州小某公司向邓某转让股权的转让款为0元,对此陈某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广州小某公司在转让衡阳小某公司股权中获利,且对获利未进行分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陈某主张分配的广州小某公司对衡阳小某公司的转让款产生的利润并不存在。而陈某主张应分得的盈余分配款的基数为转让款1600万元,此基数的来源系广州小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的《临时股东决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不低于1600万元”,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广州小某公司在转让衡阳小某公司股权时确实收到转让款,且实际获利确实为1600万元。因此,本院认定陈某主张广州小某公司、周某某向其支付8421052.63元及利息,衡阳小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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