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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提议董事和监事召开股东会应如何通知?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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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应采取何种方式来提议董事和监事召开临时股东会,实践中股东只要通知了董事和监事,董事和监事不召开,股东就可以自己召开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股东想召开临时股东会,按照法律程序其不得自己直接召开,必须先通知董事,然后监事召开,然后才能自己召开。于是该股东微信发通知给董事,要其1个半小时后回复是否召开股东会,而通知监事,是在晚上11点半左右。该时间明显太短且非工作时间,但法院认为,庭审上董事和监事也回复了不同意召开,那该股东召开的行为也不算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了,于是认定该股东会决议不可撤销。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可撤销情形的问题。《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张某某请求撤销糯某公司2020年7月30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故应当审查该股东会决议是否符合糯某公司章程约定及法律规定。糯某公司2020年6月8日章程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反映,赵某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于2020年7月14日12:45分向执行董事张某某发出召开股东会的提议,请求张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14:30分前回复是否召集股东会。虽要求张某某回复的时间仓促,但张某某仍然可以在赵某决定召集股东会前决定是否自行召集股东会。赵某另于2020年7月14日晚上11:22向梁某发送《关于召开糯某公司2020年第1次临时股东会的提议》,提起梁某召集股东会,但梁某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其收到该通知并表示不召集股东会,故赵某以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身份召集股东会。虽在提请张某某召集股东会的回复时间上在瑕疵,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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