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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会决议用公司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构成抽逃出资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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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构成,清偿债务后,公司还可以向该股东追偿,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案涉股东会决议“分红方式”部分第一款的内容是否存在陈某某所主张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温某某认缴的55万元出资中的30万元由陈某某代为垫付,陈某某与温某某之间由此形成了就垫付出资的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某基于代为出资行为而对温某某享有债权。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二条第一款确定了利润用于分配前应当扣除的对象包括了陈某某为温某某垫付的出资款,实质系陈某某、温某某就同意以汇某公司利润清偿陈某某基于代为出资而对温某某享有的债权达成合意,但同时未明确限制陈某某的债权必须以该种方式获得清偿而不得直接要求温某某清偿。此外,虽然公司利润在分配前属于公司财产,但以公司财产为股东清偿债务并不必然构成股东抽逃出资,认定构成股东抽逃出资应以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二条第一款并未明确排除汇某公司在以公司利润清偿温某某对陈某某负有的债务后向温某某追偿的权利。因此,仅凭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二条第一款的内容本身,尚不足以认定该种清偿温某某债务的方式损害汇某公司利益进而构成温某某抽逃出资。综上所述,陈某某主张案涉股东会决议第二条第一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理据不足,其要求确认案涉股东会决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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