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起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列谁为被告?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17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应列公司为被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三条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