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转让需要配偶同意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工商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即使没有配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也有效,如配偶认为自己权利受侵犯,可另案起诉转让人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妻子在婚内受让股权,然后0元转让给儿媳妇。丈夫起诉认为未经其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转让无效,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判决书节选:
2018年10月18日,梁儿与尹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尹母受让获得梁儿持有的驰某公司90%股权,并依法登记为驰某公司股东。2018年11月7日,驰某公司的股东由尹母(持股比例90%)、冼儿媳(持股比例10%)变更为尹母(持股比例1%)、冼儿媳(持股比例99%)。
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工商登记的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此外,在股权流转方面,《公司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因此,即使考虑尹母受让获得案涉股权的时间发生在其与梁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股权的特殊性质和以上论述,尹母作为登记股东对外签署协议进行股权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以尹母处分股权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