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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资期限未到未缴完出资,应起诉前股东还是后股东担责?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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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起诉后股东。后股东担责后,可向前股东追偿,但双方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致某公司主张吴某对昊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关于吴某的责任问题。本案中,首先,昊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曾某、伍某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18年3月1日,吴某主张曾某、伍某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已经实际缴付出资,但其提交银行转账单据,既未载明款项用途为缴纳注册资本,也未进行验资或办理实缴出资的工商登记备案手续,本院无法认定曾某、伍某已向昊某公司实缴出资50万元。其次,在曾某、伍某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吴某受让昊某公司股权后应当依章程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根据昊某公司章程,吴某认缴出资期限为2018年3月1日,已于本案一审诉讼中届满,并无证据证明吴某已经按期履行出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吴某应在未出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昊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至于其是否参与公司经营,不属于可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最后,昊某公司是否停业,不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解散事由,致某公司主张曾某、伍某、吴某未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致某公司二审中主张吴某基于一人股东的地位对昊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一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判决吴某对货款18万元及利息的债务在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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