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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未约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属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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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依租赁合同分割,无约定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均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双方各分一半。

判决书节选:

本案中,因饶某未举证证明涉案厂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问题。首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因政府征收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实际使用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的使用人开展经营活动造成障碍而产生。当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房屋,出租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生产制造活动时,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出租房屋获得租金收益是其经营活动内容,故被征收人可能因房屋被征收丧失租金收益从而产生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实际从事商业活动或生产制造活动的承租人而言,其因租赁标的物被征收而在租赁期限未届满时可能丧失生产经营收益,从而产生停产停业损失。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视房屋具体使用情况、房屋被征收对实际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征收补偿项目计算标准等而定,可能同时包括产权人及使用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经营者。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征收应当对所有权人给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而《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可见,因饶某、凯某公司在租赁合同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分析,饶某、凯某公司均有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饶某、凯某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不能协商一致,参考双方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约定的租金等因素,法院对停产停业损失作出平均分配、饶某应支付凯某公司的停产停业损失金额为578675.25元。饶某、凯某公司关于对方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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