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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年前买的拆迁回迁房,一直办不了产权证怎么办?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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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拆迁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拆迁人不肯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是因为改房屋可能不是卖家一个人的,可能侵犯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所以不肯轻易将产权登记在买家名下。此种情况下,买家只需要起诉到法院,要求拆迁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将卖家列为第三人,拿到胜诉判决书就可以过户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多年前买了回迁房后,卖家的妻子反悔,称不同意卖房,不同意过户到买家名下。最终法院认为买家属于善意第三人,判决拆迁人配合买家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涉案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912房为被告(拆迁公司北某公司)拆除张某、邓某原有的房屋后对二人进行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邓某死亡后,邓某所占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由张某继承,张某据此取得涉案房屋的全部产权。被告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某回迁后,张某与两原告签订上述《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现两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两原告向张某支付了相应款项,而目前未有证据表明两原告与张某之间另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本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两原告向张某支付的款项实为两原告向张某购买涉案912房的房款,两原告与张某之间名为赠与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关系。两原告已向张某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因此张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后,理应承担将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两原告名下的义务。第三人许某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作为张某妻子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为此向本院提供了《声明书》等有关证据。《婚姻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张某在与第三人许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7日将与第三人共同共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两原告,并收取了两原告支付的相应对价,且涉案房屋亦已交付两原告使用多年,故依照上述规定,两原告为善意、有偿取得涉案房屋。各第三人作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应承担协助为两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义务。因涉案房屋系被告提供给张某的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且该房屋所在大楼目前仍然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被告应与各第三人共同承担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的义务。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北某公司、第三人许某、张1、张2、张3应协助原告梁某、陈某将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912房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梁某、陈某名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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