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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不分红股东能起诉分红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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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红。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审诉讼中,常某公司以公司“无利可分”“公司可分配利润已经计入王某的股权转让款之中”等理由予以抗辩,二审又以“股东会决议实际约定分红40万元,每位股东10万元,均已经完成支付”等理由予以抗辩,其一、二审抗辩理由所涉事实不同,有违《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王某作为常某公司的原股东向公司主张分红款符合《公司法》第四条和常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2016年3月17日常某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约定2015年的分红在转让合同签字确认后予以分完,即表明常某公司存在分红款的分配问题。常某公司辩称王某分红款已经计入股权转让合同中,股权转让合同并没有反映上述内容,也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不符。事实上,常某公司二审提交的《2015分红》也证实了分红款进行了分配的事实,故对于常某公司主张不存在分红款或已经计入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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