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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后公司未开成,投资款要退还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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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已经履行,投资款已转为筹办公司的费用、经营的盈余或者亏损,则不能直接返还投资款,应当对筹办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清算再处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本案双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意欲开设公司,开展跨境电商物流信息业务,在公司发起设立过程中产生纠纷,属于公司设立纠纷。

关于本案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张某主张《合作经营协议书》的目的是共同出资设立“广州大丰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公司最终未成立,项目未能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孙某、万维未支付过任何投资款亦没有能力继续支付,涉案项目及业务已实际停止,认为应当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本案的情况看,《合作经营协议书》订立之后,前期各方积极履行,对公司进行选址磋商,积极推进筹办及开展公司业务等,但后来,各方由于对公司选址、股权比例、股权价值等问题产生分歧,张某不愿继续投资,万维自始没有支付过股款,涉案公司一直未能成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某主张解除合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丰货运公司、孙某、万维是否应当向张某退还投资款本息的问题。张某认为原审应当直接对合伙账目进行审查清算,本院认为,张某请求返还投资款与对公司设立过程的账目进行清算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合同已经履行,投资款已转为筹办公司的费用、经营的盈余或者亏损,因此,不宜直接返还投资款,应当对筹办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清算,故该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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