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

张静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继承

180-7880-346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隐名持股协议有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人浏览

张静律师解答:在隐名持股的情况下,同时具备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事实、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三个条件就有效。

判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伟某与潘某签订的《股权关系》和刘国某、刘伟某与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潘某签订的《股权协议书》是否有效;

关于涉案协议效力问题。本案中,刘国某、刘伟某与潘某进行股权转让发生于2006年4月各方签订的《股权关系》,最终确认股权转让发生于2011年2月10日各方签订《股权协议书》。从刘国某、刘伟某与潘某的庭审陈述中可知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自2006年至2011年股东(除去潘某)相继为案外人区某、梁某,且自2010年11月后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潘某、梁某两人。对于潘某将涉案股权转让给刘国某、刘伟某,刘国某、刘伟某陈述案外人区某是知悉的,且从刘国某、刘伟某的银行转账支付对象为梁某亦可见其也是知悉的。而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及潘某、梁某并未举证股权转让时各股东主张不同意以及优先购买权,因此对于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潘某对于其持股进行转让给刘国某、刘伟某,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公司法上的法律效力;因此,刘国某、刘伟某实际出资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并事实上达成由潘某代刘国某、刘伟某持股胜某公司的协议,符合《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隐名持股的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事实、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三个条件。刘伟某与潘某于2008年2月签订的《股权关系》、刘国某、刘伟某与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潘某于2011年2月10日签订的《股权协议书》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为各方对于广州市胜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事宜进行确认与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以上内容由张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静律师咨询。
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9人好评:9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7880-346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静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9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7880-3465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