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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入股公司后又退出,公司不退出资款能起诉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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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如该款项还未办理工商登记,则可以按照解除协议退还。如已经办理公司增资登记,则再退还涉嫌抽逃出资,不能再按照解除协议退还。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徐某与洪某公司及公司五个股东签订《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约定由徐某向该司投资200万元,占公司5%的股份,徐某实际已向洪某公司投入了200万元,因此,徐某的投资行为属于对洪某公司的增资。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洪某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洪某公司收取了投资款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直至2018年7月20日,洪某公司及各股东,与徐某、洪庆某签订《解除﹤股东投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同意徐某退股。由于洪某公司增资后一直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即使有增资的事实,也因未对外公示而尚不能产生公司注册资金变更的法律效力。据此,洪某公司辩称徐某退股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洪某公司应依协议约定向徐某承担清偿责任。因洪某公司方于2018年8月7日归还了30万元后,一直未返还剩余款项,根据协议中“洪某公司任意一期逾期不支付的,徐某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立即要求洪某公司、洪庆某任何一方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及利息、违约金,并按剩余款项向徐某支付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的约定,现徐某要求洪某公司返还投资款200万元,并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负担律师费2万元,有理,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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