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出资时间未到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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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出资缴纳期限是股东内部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在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就可以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原为胡xx,现为胡xx、施xx。虽然上述股东目前均因未届出资期限而未足额出资,但认缴数额和缴纳期限是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外部的债权人。因某某公司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申请追加胡xx、施xx为被执行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xx、施xx应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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