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区政府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后就直接拆除违建合法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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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后,还要向违建人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然后才能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否则程序违法。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对于辖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被告太和镇政府具有责令改正及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被告太和镇政府在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未向原告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不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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