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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违法加建的宅基地房,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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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的处理方法都不一样。现在广州地区,没有报建或者虽有报建,但有违法加建的宅基地房,法院的处理方式都是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但不同法官处理上还有小区别,如有的法官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认定,直接就是驳回起诉。有的法官可以支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驳回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所以有一定诉讼风险。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要求腾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确定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限制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覃买家非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某村村民,梁卖家、覃买家于2008年3月5日所签订《房屋交易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现行农村宅基地买卖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案涉《房屋交易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法》(已失效,现为《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案涉房屋交付给覃买家使用后,覃买家在未履行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部分加建。现覃买家未在本案中就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房屋溢价损失提出主张,而涉讼房屋现状与《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不一致,其是否属于非法建筑尚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无法确定覃买家所加建建筑物系应予拆除或是整改后补办报建手续。因此,梁卖家诉请交还房屋涉及上述加建部分建筑物,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处理为宜,故对于梁卖家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调处;待案涉房屋产权合法明晰后,梁卖家可另循法律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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