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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投资合同期满,技术出资方未符合条件要退费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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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满足条件就要退费。如下面这个案件,投资合同协议约定一方以现金,一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是附条件是,即以完成两个项目验收为责任完成依据。最终合作期3年届满,技术出资方未完成两个项目验收的出资条件,现金出资的股东起诉退款获法院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陆某与张某、潘某签订《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及《三方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三方之间的投资合作合同关系成立,各方均应依约信守。协议约定陆某以现金出资并向张某支付费用,张某以技术出资并附有相关义务、以完成两个项目验收为责任完成依据等,二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陆某对张某之付款义务,陆某在支付时间、金额方面存在违反违背两份协议规定之情形,后虽达成《三方投资合作补充协议》,但张某、潘某因机械设计方案分歧造成案外客户迟延验收、因稳定性问题验收不合格,陆某与张某、潘某所成立的辉某公司遭到该客户解约、索赔等,虽陆某及潘某仍有继续合作意愿,但张某予以拒绝。目前两份协议约定的三年合作期限已满、三人合作的辉某公司已经注销。陆某诉请解除《三方投资合作协议书》及《三方投资合作补充协议》已无客观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陆某依照两份协议已向张某支付“技术开发费”共100万元,但张某未完成两个项目验收责任、并未向陆某或辉某公司交付全套技术等;张某所列发票主张款项已作案涉技术开发支出,但陆某及潘某不确认,结合张某、潘某网络聊天记录,法院对此支出关联性不予认定;张某理应向陆某退回费用。陆某应依约向张某支付各期款项,陆某对两份协议的付款均存在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陆某违约情节,法院酌情认定陆某应向张某负担违约金10万元。关于陆某及潘某主张的张某理应返还陆某资金和潘某技术私下经营的问题,张某未予确认,陆某及潘某并未举证足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应向陆某退费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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