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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股东投资经营想类似的竞争公司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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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违反。如下面这个案件,股东以入股或担任董事的方式加入与公司同类性质的公司,被法院认定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陶某在怡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是否擅自投资设立与怡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载明怡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服务,但列明上述经营范围仅供参考,具体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怡某公司章程第七条经营范围载明:一般经营项目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等,许可经营项目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上述怡某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来看,怡某公司经营的主要产品与融资相关。陶某任职怡某公司总经理后,在与怡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陶某承诺在怡某公司任职期间,未经怡某公司同意,不得参与组织、策划或参加任何与怡某公司相竞争的项目和活动,不得在与怡某公司经营项目类似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内任职或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研究、金融开发或销售、股权投资、项目开发、财务管理等”。在此情况下,陶某本应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履行自己的职责,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陶某在任职怡某公司总经理期间,不仅以入股或担任董事的方式加入与怡某公司同类性质的青某企业、杭州青某鸿钧公司、浙江尚某公司,还作为青某企业占65%投资份额的出资人投资与怡某公司属于同类性质公司的克某公司、深圳众某公司,陶某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陶某作为怡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既违反了公司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也违反了其与怡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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