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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高管或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如何解决?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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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解答:首先、对公司来讲,当董事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对外借款和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起诉董事高管要求其进行赔偿。但公司需要证明以下两点,一公司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一般是公司的借款经强制执行无法收回或因担保实际被他人划扣了资金;二、公司能够证明董事或高管在签署借款或担保决议时,违反了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为了保证第二点能够证明,公司必须要将公司对外担保或借款的权限明确赋予股东会或董事会,并要求董事和高管在被聘用之时,即签收公司章程,并将签收证据留存,并在劳动合同中添加董事或高管对外担保或借款的限制性条款,约定董事或高管一旦未经决议对外担保或借款,致使公司财产损失的,需要全额赔偿。

其次、对于公司股东来讲,当公司怠于向董事或高管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时,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一般须要履行一定的前置程序,即股东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书面请求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董事或高管来讲,其需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另外,当如果真被公司或股东追究赔偿责任时,需要提请法官在判决中载明,如果自己被判向公司赔偿损失,则公司向外部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应转让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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